粤价函〔2008〕566号
省质监局:
你局《关于申请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的函》(粤质监财函〔2006〕507号)悉。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函复如下:
一、经省人民政府同意,自2008年9月1日起调整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具体标准详见附件。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劳动局《关于印发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和审查发证收费标准的通知》(粤价费(1)字〔1994〕106号)、省物价局《关于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费等收费的复函》(粤价函〔2001〕212号)、《关于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等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6〕331号)以及省物价局《关于职业安全卫生检验等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费(1)函〔1993〕37号)等文中涉及质监部门的检验收费,同时废止。
二、各级检验机构应严格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相关规程进行检验,保证检验质量,并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机构出具各类检验合格证书、检验(检测)报告、验收检验报告、设计审查报告、型式试验报告不得另行收费。
三、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申(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公示,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OO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主办单位: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承办单位:广东省投资和信用中心
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305号5号楼(邮编:510031)业务咨询电话:12345
版权所有: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未经书面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粤ICP备2022065133号 粤公网安备 44010402001448号 网站标识码4400000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