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价函〔2010〕999号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关于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行政事业收费立项的函》(粤劳社函〔2008〕1426号)及《关于尽快启动全省劳动能力鉴定事业性收费立项工作的函》(粤人社函〔2010〕2989号)悉。根据《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省及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未参加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所在地工伤保险、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人员收取劳动能力鉴定费,具体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为:
(一)劳动能力鉴定费实行基准收费加浮动幅度的收费形式,全省各市劳动能力鉴定费基准收费标准初次鉴定费为300元/人·次,各市可上、下浮动不超过30%;复查或重新鉴定费为350元/人·次。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市物价、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报省物价、财政部门备案。
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费标准为:初次鉴定费300元/人.次,复查或重新鉴定费350元/人·次。
(二)对因工或患职业病进行初次劳动能力鉴定,不得向当事人收费,当事人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公伤保险基金支付;当事人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当事人所在单位支付。
因病、非因工劳动能力鉴定费按以上收费标准,由申请方支付。
申请人或单位对初次劳动能力鉴定有异议,申请复查或重新鉴定的,由申请方按以上收费标准预交劳动能力鉴定费,结论一致的,鉴定费用由申请方承担;结论不一致的,鉴定费用由其统筹地区的公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以上规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申(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公示。收费收入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联系人:禤鹏翔 联系电话:83134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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