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发改价格函〔2019〕2648号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市场监管局,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财政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914号)转发你们。同时,《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免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扩大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对象范围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9〕649号)中明确规定的收费减免政策,请继续贯彻执行。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
2019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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