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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价局 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我省严控类污泥处理处置价格管理问题的通知(已废止)

信息来源:原省物价局网站 时间:2011-05-31 16:5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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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粤价〔2011〕125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环境保护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人居环境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

  为防治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造成二次污染,省政府2009年3月发布《广东省严控废物处理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将城镇集中式生活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水处理污泥、印染废水处理污泥、造纸废水处理污泥(以下简称:严控类污泥)的收集、贮存、处理、处置列入严控废物管理范围,实行许可证管理。鉴于严控类污泥具有明显的环境污染外部性,严控废物处置企业提供污泥收集、贮存、处理、处置服务具有区域垄断经营性质,按照价格法律、法规和《广东省定价目录》等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领取《广东省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的企业,从事严控类污泥收集、贮存、处理、处置服务,其价格由严控废物处置企业提出方案,经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价格主管部门商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物价局批准。

  二、污泥处理处置价格由污泥收集、贮存、运输、处理和最终处置的合理成本费用、利润、税金构成。

  (一)污泥处理处置成本费用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试行)》有关规定核定。

  (二)污泥处理处置利润按净资产利润率最高不超过8%计算。暂无净资产数据的,按成本利润率不高于3%核定。

  污泥处理处置利润包括企业对污泥综合利用产生的收益和政府的各项补助。

  (三)污泥处理处置税金依照国家税法规定计算。

  三、污泥处理处置价格根据严控废物处置企业实际运营的污泥收集、贮存、运输、处理和最终处置等环节发生的合理支出为基础,区分不同来源和类别的污泥及其含水率,以原料污泥每吨为计量单位核定。

  四、严控废物处置企业投产运营初期,严控类污泥收集、贮存、处理和最终处置的数量及其生产经营成本可能存在较大变化的,应先行制定为期1年或2年的试行价格。

  五、实行BOT(建设-经营-转让)、TOT(移交-经营-移交)等特许经营模式的污泥处理处置项目,实行标底上限价格方式进行管理,由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价格主管部门商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预测该项目的运营成本和盈利水平提出方案,报省物价局审批。

  六、过去已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的污泥处理处置价格,由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价格主管部门在本通知施行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报省物价局备案;其它已批准的污泥处理处置价格,按本通知有关规定重新报省物价局审批。

  七、城镇集中式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收集、贮存、运输、处理、处置发生的费用支出,计入污水处理收费定价成本。

  八、列入《广东省严控废物名录》的覆铜板边角料及残次品、味精和酒精发酵废液、饮食业产生的食物加工废物和废弃食物及植物油加工厂产生的残渣,其收集、贮存、处理、处置的服务价格,按照本通知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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