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OO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粤价[2006]236号
中央、军队、武警、省属驻穗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根据省物价局、卫生厅粤价〔2006〕131号文的规定,中央、军队、武警、省属驻穗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于2006年10月1日前执行《中央、军队、武警、省属驻穗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简称《医疗服务价格》),考虑到目前还有部分医疗机构现正在开展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在《医疗服务价格》中没有列入,为不影响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服务,现通知如下:
医疗机构现正在开展而《医疗服务价格》中没有列入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凡在10月15日前已向省卫生厅申报并备案的,允许医疗机构暂时按现行价格执行。省物价局、卫生厅将对医疗机构上报的项目进行清理,并公布新增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凡在目录中没有的项目,医疗机构要停止执行。今年年底前,省物价局、卫生厅将按照《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审批暂行办法》(粤价〔2006〕227号)的规定,对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论证并公布项目及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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