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OO四年十一月八日 粤价函[2004]565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
最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发出《关于部分抗感染类单独定价药品临时零售价格及临时零售价格指导意见执行期限的补充通知》(发改电〔2004〕212号),明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24种抗感染类药品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881号)中暂执行单独定价药品的临时最高零售价格(即我局粤价〔2004〕149号文附表2和粤价〔2004〕154号文附表2),在国家重新核定公布正式价格前继续有效。
请通知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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