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OO四年五月十二日 粤价[2004]130号
中央、省属驻穗30家医疗机构:
根据我局《关于改进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价〔2004〕102号),现将2002年以来集中招标(议价)采购的中标药品临时零售价格重新下达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我省新公布的中标药品作价办法,重新核定2002年以来集中招标(议价)采购属政府定价的3017个品种规格中标药品临时零售价格,并予以公布执行(见附表)。
二、属市场调节价的1480个品种规格中标药品临时零售价格,由你们按照政府定价药品新的计价办法重新作价,报省物价局备案。
三、属政府定价药品的临时零售价格,在合同期内遇国家调高零售价时,供应商应按中标价格供货,招标的医疗机构仍按临时零售价格执行;在合同期内遇国家降低零售价格低于临时零售价格时,医疗机构要按照国家调低的零售价格执行,供应商的供应价格由供需双方按《合同法》有关规定协商解决。
四、本通知自2004年5月20日起执行。现有库存的中标药品以及继续采购使用的中标药品,一律按照不超过新公布的临时零售价格执行。原粤价〔2002〕351号、粤价〔2003〕29号、粤价〔2003〕308号、粤价〔2003〕327号、粤价〔2004〕8号、粤价〔2004〕58号公布的中标药品(包括原公示的属市场调节价的药品)临时零售价格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同时废止。
各医疗机构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附件:1. 2002年阿莫西林片等抗微生物类中标药品临时零售价格表(略)
2. 2003年柴胡注射液等中标药品临时零售价格表(略)
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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