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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定价药品目录》的通知(已废止)

信息来源:原广东省物价局网站 时间:2001-12-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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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价〔2001〕293号

省卫生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药品监督管理局、广州军区后勤部,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广东省政府定价药品目录的批复》(计价格〔2001〕1190号)精神,现将我省政府定价药品目录印发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列药品列入广东省政府定价药品目录:

  (一)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医保目录》)的乙类药品和民族药。

  (二)我省调剂进入《医保目录》乙类的药品。

  (三)国家规定由省级管理的特殊药品。

  (四)医院制剂。

  二、列入我省政府定价目录的药品,省物价局按通用名称制定各剂型(包括《医保目录》未列的剂型)和各规格品的价格。

  三、广东省政府定价药品目录将依据《医保目录》调整、新药审批和市场变化等情况相应调整。

  四、列入我省政府定价目录的药品,省物价局只制定、公布最高零售价格,出厂价(或口岸价)和批发价由生产经营企业自主制定。

  五、经我省制定、公布的药品价格,不分产地、不分 厂家(除备注注明原研制或优质优价厂家外)、不分商品名,凡在我省辖区内销售的同一规格药品,执行统一价格。

  六、已公布代表品价格的药品的其他剂型和规格,不论以前是否经过批准,生产企业或委托经营单位均应在价格公布后1个月内报省物价局重新审定。

  七、医院制剂价格授权各地级以上市物价部门管理,具体价格由所在地市物价主管部门核定,报省物价局备案。

  八、列入我省政府定价管理范围的药品,我局将重新核定价格。未列入政府定价范围的药品价格由企业自主制定,报省物价局备案,原政府定价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九、本通知从2001年12月1日起执行。原《广东省省管药品价格分工管理目录》(粤价〔1997〕85号文)同时废止。

  附件:

广东省政府定价药品目录(医疗保险部分)

序号  药 品 名 称  定价内容  备注  
中文名称英文名称
一、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        
1阿洛西林钠(苯咪唑青霉素)Azlocillin Sodium最高零售价
2阿莫西林钠克拉维酸钾Amoxicillin and Clavulanate Potassium最高零售价
3替卡西林钠克拉维酸钾Ticarcillin Sodium and Clavulanate Potassium最高零售价
4氨苄西林钠舒巴坦钠Ampicillin Sodium and Sulbactam Sodium最高零售价
5苄星青霉素Benzathine Benzylpenicillin最高零售价
6美洛西林钠Mezlocillin Sodium最高零售价
7哌拉西林钠Piperacillin Sodium最高零售价
8普鲁卡因青霉素Procaine Benzylpenicillin最高零售价
9阿莫西林钠/舒巴坦钠Sulbactam Sodium/Amoxicillin Sodium最高零售价省增列
10哌拉西林钠/他唑巴坦钠Piperacillin Sodium and Tazobactam Sodium最高零售价省增列
11阿莫西林/双氯西林钠Amoxicllin Dicloxacillin Sodium最高零售价省增列
12氨氯青霉素钠Ampicloxacillin Sodium最高零售价省增列
13氨曲南Aztreonam最高零售价

      (注:附表《广东省政府定价药品目录》(医疗保险部分)将在第36期《药品价格专刊》公布,请留意。)

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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