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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定价药品目录》的通知(已废止)

信息来源:原广东省物价局网站 时间:2006-03-23 14: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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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O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粤价[2006]94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1205号)中有关药品价格管理权限划分的规定,我局重新修订了《广东省政府定价药品目录》,经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列入广东省政府定价的药品范围

  (一)广东省调剂进入2004年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医保目录》)的西药,按标明的药品中文名称划分品种,包括未列入《医保目录》的剂型;调剂进入我省《医保目录》的中成药,按标明的药品名称和剂型划分品种。

  (二)国家规定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定价的《医保目录》内属于非处方药的剂型以及既可作为非处方药品又可作为处方药品的“双跨”剂型规格。

  (三)国家《医保目录》中的民族药。

  (四)医院制剂和中药饮片。

  (五)国家规定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批发、零售价格的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

  二、广东省政府定价药品的定价形式和内容

  列入广东省政府定价目录的药品,定价形式为政府指导价,定价内容为零售价格。具体定价形式为最高零售价格,即经营者可以低于政府规定零售价格执行。

  医院制剂实行统一的作价办法,分级管理。

  中药饮片实行统一作价原则,具体管理办法由省物价局另行制定下发。

  三、《广东省政府定价药品目录》修订后,对列管药品省物价局将根据生产(进口)成本或市场现行价格成本重新核定零售价格。在省物价局重新制定公布价格前,国家或我省原已公布过价格的,可继续执行;未公布价格的,经营者可暂按现行市场实际价格执行。

  四、列入广东省政府定价目录的药品,凡在国内首次上市,尚无市场价格的品种或剂型,生产(进口代理)企业应在上市销售前向省物价局申报价格。在省物价局制定公布价格前,已申报并受理的药品,企业可按药品差比价规则自行制定价格试行;没有规定差比价关系的,生产经营企业可暂时制定试销价格。省物价局制定公布价格后,则统一按公布价格执行。

  五、列入广东省政府定价目录的药品,省物价局只制定、公布最高零售价格,药品零售单位(含医疗机构)可以向下浮动价格销售,幅度不限;上浮幅度为零。

  六、我省制定公布政府定价药品价格,不分产地、生产企业、商品名(备注注明原研制或优质优价厂家除外),凡在我省辖区内销售的同一品种规格,执行统一价格。

  七、广东省政府定价药品目录公布后,省物价局一经制定公布代表规格品的正式价格,同一品种的其他剂型规格,不论以前是否公布过临时零售价格,生产(进口代理)企业或委托经营单位均应在代表规格品价格公布后1个月内报省物价局重新制定价格。在省物价局公布价格前,如在市场继续销售,生产经营企业应按差比价规则的规定及时调整零售价格。逾期未申报的,原执行的价格一律废止。

  八、医院制剂价格授权各市、县人民政府管理,具体价格由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报省物价局备案。

  九、未列入国家和我省政府定价范围的药品,由经营者自主制定价格。经营者必须按要求做好明码标价,接受社会监督。原属政府定价而未列入新的政府定价目录的药品,原来政府公布的价格一律废止。

  十、《医保目录》品种范围发生变化时,相关药品自动进入或退出价格主管部门的定价目录。进入或退出定价目录的时间,以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日期为准。

  十一、本通知从2006年5月10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定价药品目录〉的通知》(粤价〔2001〕29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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