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价〔2008〕408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经贸局(委),广东电网公司:
为加快淘汰我省落后水泥产能,促进节约能源和降低能耗,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6〕66号)及《印发广东省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8〕5号)的规定,决定进一步加大对水泥行业实施差别电价的力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差别电价政策。淘汰类水泥企业的用电价格在规定的分类电价基础上提高0.2元/千瓦时;限制类水泥企业的用电价格提价标准为0.05元/千瓦时。具体淘汰类和限制类水泥企业名单见附件。
二、一律取消对落后水泥企业的优惠电价政策。对本文附件所列的淘汰类和限制类水泥企业,不再实行峰谷电价政策。
三、上述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各相关部门要加强领导和组织协调,认真做好对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附件:广东省实行差别电价政策水泥企业名单
二OO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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