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发改价格〔2021〕402号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广东电网公司,深圳供电局,有关增量配电网和地方电网企业,有关用电户和发电企业,广东电力交易中心: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规定,为进一步深化我省电价改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我省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取消全省(不含深圳市)电价价目表中的大工业用电、一般工商业用电目录电价;取消深圳市电价价目表中的大量工商业及其他用电、高需求工商业及其他用电、普通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目录销售电价;仅保留电价价目表中的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含稻田排灌、脱粒用电)目录销售电价。
二、保持居民、农业用电价格稳定。居民(含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事业用户)、农业用电由电网企业保障供应,执行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政策和标准。
三、完善电力市场交易。燃煤发电电量原则上全部进入电力市场,通过市场交易在“基准价+上下浮动”范围内形成上网电价,上下浮动原则上均不超过20%,高耗能企业市场交易电价不受上浮20%限制。电力现货价格不受上述幅度限制。
四、推动工商业用户都进入市场。有序推动工商业用户全部进入电力市场,按照市场价格购电。目前尚未进入市场的用户,10千伏及以上的用户要全部进入,其他用户也要尽快进入。工商业用户进入电力市场具体安排按照能源部门相关规定执行。对暂未直接从电力市场购电的用户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已参与市场交易、改为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用户,其价格按电网企业代理其他用户购电价格的1.5倍执行。
五、建立健全电网企业代理购电机制。对暂未直接从电力市场购电的工商业及其他用户,电网企业要按规定建立健全代理购电机制,在近期尽快发布首次向代理用户售电的公告,公告至少一个月后按代理购电价格水平向代理用户售电,在此之前继续按原目录销售电价水平执行。
六、加强与分时电价政策衔接。代理购电价格没有峰谷分时电价或峰谷分时电价比例低于我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21〕331号)规定的,相关用户以代理购电价格为基础电价(平段电价),仍按粤发改价格〔2021〕331号文规定的实施范围、峰谷时段、峰谷比价、尖峰电价等政策执行;深圳市相关用户按深圳市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执行本条规定。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电网企业要积极会同相关部门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主动服务用户。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送我委。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21年10月20日
相关附件:
主办单位: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承办单位:广东省投资和信用中心
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305号5号楼(邮编:510031)业务咨询电话:020-12345
版权所有: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未经书面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粤ICP备2022065133号-4 粤公网安备 44010402001448号 网站标识码4400000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