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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公开遴选法律顾问的通告

信息来源:法规处 时间:2024-06-11 15:5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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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机关建设,广东省发展改革委现面向全省公开遴选法律顾问,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遴选名额

  2-3名。

  二、遴选对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律师事务所等单位中,从事法学教育、法学研究、法律实务的专家、律师。

  三、遴选条件

  (一)政治素养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同等条件下中国共产党党员优先;

  (二)忠于宪法、遵守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三)参加遴选的专家应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等领域成就显著、具有一定的专业影响力,未受过所在单位的处分;

  (四)参加遴选的律师应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专业能力较强,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且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也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符合上述条件的专家、律师,在同等条件下,具有政府(部门)法律顾问工作经验或者熟悉发展改革部门工作业务的优先。

  四、法律顾问工作职责和范围

  按照《广东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受聘法律顾问协助我委法制工作机构为以下事务提供法律服务:

  (一)为重大行政决策、重要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

  (二)为起草地方性立法、审查规范性文件提供法律论证;

  (三)为我委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提供咨询意见或处理建议;

  (四)作为代理人代理我委行政诉讼案件并出庭应诉;

  (五)应邀参与重大项目的洽谈,协助草拟、修改、审查重要的法律文书;

  (六)应邀参与审查以我委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

  (七)应邀参与处理涉及法律事务的重大突发性、群体性事件;

  (八)按约定开展定期法律咨询服务

  (九)其他需要法律顾问参与的事务。

  受聘法律顾问的上述顾问工作,需定期或不定期以参与座谈、现场集中办公的形式开展。

  五、法律顾问享有的权利

  (一)依据事实和法律,独立自主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二)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和其他必需的工作条件;

  (三)获得约定的工作报酬和待遇;

  (四)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

  六、法律顾问承担的义务

  (一)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党和国家的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二)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三)不得以法律顾问身份从事商业活动及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四)不得接受其他人委托,办理与我委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法律顾问与所承办的业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职的,应当回避;

  (五)双方约定的其他义务。

  七、遴选程序和方法

  (一)报名。

  符合条件人员填写《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公开遴选法律顾问报名表》(见附件),经所在单位同意,在报名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印章。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报名表原件2份和报名者个人身份证、有关资格证书以及能够证明符合遴选条件的其他资料复印件各1份。

  报名材料以信函方式(邮政EMS、挂号信)寄送,材料不予退还。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305号5号楼省发展改革委法规处;联系电话:020—83134110;邮编:510031。

  报名时间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6月21日17:30止(邮寄材料以邮戳为准)。

  (二)审核及评审。

  报名截止后,省发展改革委对报名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核,就相关律师及律师事务所是否存在受到行政部门行政处罚和行业协会处分征求省司法厅的意见,形成符合报名条件候选人员名单。组成评审组对列入候选的人员进行综合评审,形成优选建议名单。

  (二)人选确定及公示。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评审结果按程序研究确定拟聘任法律顾问人员名单,通过广东省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

  (五)聘任。

  公示期满后,对无异议的拟聘任人员,按程序予以聘任,聘期3年。

  八、其他事项

  报名者须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报名者提供虚假材料,一经查实,取消其参选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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