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治理和规范企业纳税环节相关收费问题的通知
粤价〔2011〕69号 二○一一年四月六日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治理和规范企业纳税环节相关收费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432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 ,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应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管理费和财税发票收费问题的通知》(粤价〔1998〕142号)核定的本地区现行有效的税务发票使用和成本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查,按照补偿成本的原则,从严核定税务发票工本费,切实降低偏高的收费标准。
二、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规范电子政务平台收费管理的通知》(财综函〔2011〕14号)精神,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地区提供电子纳税服务过程中涉及的各类服务费、认证费和维护费进行清理和规范,不符合规定的一律取消。
三、请将各地于2011年7月31日前,按上述要求将本地区的清理结果及按附件2要求填写本地区(含下属县、县级市、区)审批发票工本费情况汇总上报我局。
抄送:省府办公厅,省财政厅、地税局,省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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