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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6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专项核查的通知

信息来源:产业发展处 时间:2017-11-30 16: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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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发改产业函〔2017〕6271号  

各地级以上市(不含深圳)发展改革局(委)、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精神和省政府工作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请各市抓紧组织开展2016年度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专项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2016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核查工作

  (一)核查对象。

  1.2016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在我省(不含深圳,下同)购买或直接向生产厂家购买,且在我省初次注册登记

  的新能源汽车(以车辆上牌日期为准,已申报新能源汽车补贴的不得重复申报)。

  2.2016年1月1日前在我省购买且初次注册登记,因车辆累计行驶里程未达到3万公里而未在2015年度予以清算,截止本通知下发之日,车辆累计行驶里程达到3万公里的新能源汽车。

  (二)核查标准。

  申请核查的车辆需满足以下条件:

  1.车辆应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在本省初次登记注册且未过户到初次注册地以外地区,注册地与申报地一致。

  2.生产厂商或经销商已完成车辆销售、开具发票,消费者完成车辆上牌,车辆已安装车载终端等远程监控设备,并按规定接入政府或生产企业建立的监控平台。

  3.车辆须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其中,车辆所有人为“非个人用户”申请补贴的,车辆累计行驶里程须达到3万公里(作业类专用车除外)。

  4.已过户车辆涉及非个人用户的,累计行驶里程均需达到3万公里才可申请补贴。

  5.2016年申报省级补贴的新能源汽车的销售价格(国家补贴+地方补贴+消费者支付金额,下同)不得高于同一产品全国平均销售价格的30%。

  6.各级财政补贴资金单车的补贴金额(国家补贴+地方补贴),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60%。

  (三)核查材料。

  各地在核查基础上形成推广应用情况报告并提交相关表格等材料,具体包括:

  1.本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情况报告。包括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督查反馈情况对本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进行整改的情况(粤发改高技术函〔2016〕1557号),2016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数量、车型、运行效果、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情况等。

  2.《2016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情况汇总表》、《广东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购车综合补助资金核查明细表》(见附表)。

  3.相关附件。

  (1)第三方机构核查报告及有关材料;

  (2)车辆购销发票复印件;

  (3)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4)汽车生产厂商或当地交通部门提供的车辆行驶里程证明文件(非个人购买者提供);

  (5)汽车生产厂商或销售商提供的车型列入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批次凭证及有关技术数据证明文件;

  (6)汽车生产厂商或销售商提供的车型销售获得国家补贴、在全国各省(市、区)销售价格情况(含去除最高、最低合同价格的算术平均价格和加权平均价格等);

  (7)汽车生产厂商或销售商提供的新能源汽车产品一致性和材料真实性承诺;

  (8)其他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四)核查要求。

  1.各市要高度重视核查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要充分发挥新能源汽车工作联席会议领导小组的作用,发展改革、财政要联合有关部门,共同开展2016年度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核查工作。

  2.各市应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本市2016年度推广应用的新能源汽车逐辆进行核查和比对,确保材料真实有效。

  3.各市要在核查的基础上,撰写本市2016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专项核查报告,并对核查报告中相关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4.各市要认真总结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情况,对核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严肃查处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中的各种违规行为。

  二、2016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专项核查报告需报经市政府审核后,于12月25日前报省发展改革委(产业发展处)、财政厅(工贸发展处)。

  三、省有关部门将在各市上报材料的基础上,组织抽查和复核。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实,将收回或扣减相应财政补贴资金,并视情节轻重采取暂停地方补贴,纳入黑名单并取消商标车型在我省推广应用资格,取消生产、销售企业和产品在我省推广资格等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一)车辆信息与申报材料不符;

  (二)车辆产品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一致性不符;

  (三)提供虚假技术参数和销售信息;

  (四)存在骗取地方补贴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车辆发生爆炸、起火、漏电等重大安全事故且未及时处置,产品质量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六)汽车生产商和销售商未按要求提供材料。

  四、根据财政部等四部委《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有关精神,地方财政补助标准将根据新能源汽车技术进步、产业发展、推广应用规模等因素进行调整完善,逐步退坡。目前,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有关部门正在抓紧制定我省2017-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助政策,将按程序报请省政府同意后公布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1.2016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情况汇总表( )市

  2.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核查明细表( )市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

 2017年11月29日

  (联系人及电话:

  省发展改革委:禤鹏翔,020-83134147,fgw_cyfzc@gd.gov.cn

  省财政厅:孟萌,020-83170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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