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发改能新函〔2017〕639号
珠海、汕头、惠州、汕尾、江门、阳江、湛江、揭阳市发展改革局、海洋渔业主管部门、广东电网公司、中能建广东省电力设计研究院,有关风电企业:
现将《国家能源局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新能〔2016〕39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切实做好我省海上风电开发建设工作,促进海上风电有续健康发展。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厅
2017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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