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发改区域函〔2018〕6448号
深圳、湛江市发展改革局(委)、自然资源、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 自然资源部关于建设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的通知》(发改地区〔2018〕1712号)转发你们。请结合《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海洋局关于促进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建设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地区〔2016〕2702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建设工作。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坚持陆海统筹,加快建设海洋强国”的重大决策部署,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科学规划、突出特色、创新引领、集约节约,以创新体制与先行先试促改革,以产业集聚与转型升级促发展,以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促生态,实现改革和发展高效联动,推动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努力将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建设成为全国海洋经济发展的重要增长极和加快建设海洋强国的重要功能平台。
二、要明确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发展方向,合理确定建设目标和任务,强化示范引领。坚决防范各类风险,把握开发建设时序和节奏,切实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合理利用海洋资源,严管严控围填海活动。加强滨海湿地和海岛保护,最大程度保护和修复海洋生态环境。
三、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要求,完善政策措施。请按照国家加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有关要求,抓紧修改完善《广东深圳海洋经济示范区建设总体方案》和《广东湛江海洋经济示范区建设总体方案》,于2019年2月底前上报省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要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总体方案明确的各项任务和改革创新举措落实到位、取得成效。
附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 自然资源部关于建设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的通知(发改地区〔2018〕1712号)
2.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海洋局关于促进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建设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地区〔2016〕2702号)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2018年12月17日
(联系人及电话:
省发展改革委 李舒扬,020-83138624;
省自然资源厅 段珍雁,020-83624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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