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发改价格函〔2016〕4729号
为推进价格机制改革,完善教育收费管理,根据《广东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等有关规定,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联合发布的教育收费管理政策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废止的文件包括:《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明确高等院校等学生宿舍住宿费中水电费用有关事项的通知》(粤价〔2004〕56号);《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中等职业学校高等院校不得向学生收取体检费的通知》(粤价〔2004〕282号);《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明确学生宿舍冷热水分配比例及计费原则的通知》(粤价〔2004〕328号);《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教育收费许可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07〕135号)。
二、上述文件自通告公布之日起,不再作为教育收费管理依据。各地有关部门应对依据上述文件制定的收费政策进行清理,及时废止、修改。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016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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