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发改规〔2017〕11号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
为健全我省农业用水价格形成机制,规范农业用水价格管理,保障农田水利工程正常运行,促进节约用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6〕139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加强我省农业用水价格管理指导意见如下:
一、农业用水价格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农业水价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具备条件的可由供需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有利于促进节水、保障工程良性运行和农业生产发展的原则协商定价;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和小型灌区农业水价,可实行政府定价,也可实行协商定价。县域内农业用水条件、工程状况相近的毗邻区域,要加强沟通衔接,执行水价应尽可能统一。
二、农业用水价格按照补偿运行维护成本的原则核定,不计利润和税金。水资源紧缺、用户承受能力强的地区,农业水价可提高到完全成本水平。各地进行农业水价测算,可参照《关于印发广东省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实施细则的通知》(粤水管〔2000〕89号)执行。
三、实行农业用水价格分类水价。结合实际区分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养殖业等用水类型,统筹考虑用水量、生产效益、区域农业发展政策等,在终端用水环节实行分类水价。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分类,合理确定各类水价,用水量大或附加值高的经济作物和养殖业用水价格可高于其他用水类型。
四、实行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农业用水实行定额管理和总量“封顶”政策。各地可区分不同作物和养殖产品,按照“多用水多付费”的原则,推行分档水价制度,合理制定阶梯和加价幅度。超计划、超定额用水的,对超计划、超定额用水部分,按照用水类别和超计划用水幅度,以基本水价1倍至3倍累进加价计收水费,促进农业节水。
五、探索实行基本水价与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其中:
基本水价=(职工薪酬+管理费用+50%维修费)/农业用水需求量
计量水价=(燃料及动力费+生产费用+水资源费+50%维修费)/农业用水年平均供水量
农业用水需求量一般按照农业用水定额计算;农业用水年平均供水量采用供水计量点的年设计供水量并适当考虑3-5年内预计实际供水量计算。
采用完全成本核定水价的地区,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各分摊50%的固定资产折旧费。
六、农业用水价格实行公示制度,由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或其他管理单位定期将用水户使用水量、水价、水费进行公示,接受用水户监督。供水经营者和用水户必须严格执行政府制定的水价政策或供用水协议,不得擅自变更水价。
七、各地要积极引导用水户参与水价管理,加强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建设,增加水价管理的透明度,减少中间环节加价和收费。
以上规定自2017年11月15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此前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17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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