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财综[2014]132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委)、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顺德区财税局、发展规划和统计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局(物价局):
为规范价格监测信息采集补助资金管理,防范资金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3]125号)和《广东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41号)等有关规定,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制订了《广东省价格监测信息采集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反映。
附件:广东省价格监测信息采集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14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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