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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集中采购机构考核量化实施细则

信息来源:其它 时间:2006-06-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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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加强对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管,规范年度考核工作,提高集中采购机构工作质量水平,根据财政部、监察部印发的《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财库【2003】120号,以下简称《考核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年度考核工作。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考核办法》的规定,组成考核小组。考核小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可邀请监察、审计部门以及采购人、供应商、专家评委等人员参加。
  二、监察部门应加强对集中采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同时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考核工作实施监察。 三、对集中采购机构的全面考核每年进行一次,实行百分制年度综合考核。根据考核内容和日常监督检查情况进行量化打分,考核总分达不到60分的为不合格,60分至79分的为基本合格,80分至89分的为良好,90分以上的为优秀。四、对集中采购机构的年度综合考核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发布考核通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于年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对集中采购机构发布年度考核通知,明确考核时间和要求。并在考核开始前15天以文件形式通知集中采购机构。
   (二)自查自评。集中采购机构接到考核通知后,要按照考核要求认真整理有关资料,对照考核内容进行自评,在7天内形成自查报告,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三)验证考评。考核小组对集中采购机构提供的自查报告和相关考核资料进行验证核实,对考核内容进行量化打分,并在考评工作结束后形成书面考核意见。 
   (四)出具考核报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考核小组的考核意见,综合采购人、供应商、专家评委的反馈意见以及日常现场监督的具体情况,做出正式考核报告,并填写《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表》(见附件1)。考核小组在做出考核报告前,应当与集中采购机构交换意见。 
   (五)公示考核结果。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考核报告和《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表》报送同级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同时抄送集中采购机构,并公布在韶关市政府采购网上(网址:www.Zbzx.com)。 
  五、考评内容及评分标准。 
   (一)基础工作考核(占总分15%)。 
   1.机构设置。标准分为2分。 
  集中采购机构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的,记2分;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的,不记分。
   2.岗位设置。标准分为4分。 
   (1)建立了岗位工作责任制度的,记2分;没有建立岗位工作责任制度的,不记分。 
   (2)工作岗位设置合理,操作环节权责明确,形成内部相互监督、相互制约机制的,记2分;岗位设置不合理,没有形成内部制约机制的,不记分. 
   3.人员技能。标准分为3分。
  人员配备满足工作需要,且从业人员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数占在职人员总数60%以上的,记3分;达到50%的,记2分;达不到50%,记1分。
   4.业务培训。标准分为2分。
  每年开展培训两次以上的,记2分;未达两次的,不记分。 
   5.档案管理。标准分为4分。 
   (1)有政府采购文件档案管理制度的,记2分;没有档案管理制度的,不记分。
   (2)归档资料真实、完整、及时,且保管符合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的,记2分;不符合要求的,每一项扣0.5分,扣完2分为止。
   (二)操作程序考核(占总分35%)。
   1.执行采购方式。标准分为5分。
  按照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的采购方式执行采购活动,改变采购方式及时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的,记5分;擅自改变采购方式一次的,扣1分,扣完5分为止。
   2.编制采购文件。标准分为7分。
  制定的采购文件科学、细致、严谨,没有因采购文件错漏导致质疑、投诉的记7分;每出现一次质疑扣0.5分,出现一次投诉扣1分,扣完7分为止。
   3.发布采购信息。标准分为6分。
  应当发布的采购信息(含招标公告、更改事宜等)全部在韶关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的,记6分;每缺一次扣1分,扣完6分为止。
   4.组织采购活动。标准分为4分。
  采购活动组织周密、秩序井然,受到各方好评的,记4分;采购活动组织出现混乱,导致采购失败的,一次扣1分,扣完4分为止。
   5.公示中标结果。标准分为6分。
  应当公示的中标结果(含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全部在韶关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的,记6分;每缺一项扣1分,扣完6分为止。
   6.督促或组织签订采购合同。标准分为3分。
  在规定时间内督促或组织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记3分;延期一次扣0.5分,扣完3分为止。
   7.采购资料备案。标准分为4分。
  按规定将采购文件、采购合同等有关资料及时、真实、完整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记4分;漏项、缺项或者迟报的,每次扣0.5分,扣完4分为止。
   (三)工作质量和业绩考核(占总分25%)。
   1.遵纪守法情况。标准分为4分。
  考核期内没有通报批评或违纪违法记录的,记4分。每发现一起扣1分,扣完4分为止。
   2.工作效率。标准分为6分。
   (1)工作效率高,没有相关投诉的,记4分;出现一次因效率低投诉记录的,扣1分,扣完4分为止。
   (2)及时退付供应商投标保证金的,记2分。违规一次,扣0.5分,扣完2分为止。
   3.工作效果。标准分为9分。
   (1)节约资金效果。资金节约率在10%以上的记3分。每低一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3分为止。(2)考核期内所有采购项目的实际采购价格低于采购预算和市场同期平均价格的,记3分。采购价格超预算或者采购价格高于同期市场平均价格的,每一例扣1分,扣完3分为止。
   (3)投诉案件比往年有所下降的,记3分。投诉案件比往年增加一例的扣1分,扣完3分为止。
   4.服务质量。标准分为6分。
  采购人、供应商对集中采购机构工作态度、服务质量和质疑答复的满意度达到90%以上的,记2分;达到80%的,记1分;达不到80%的,记零分。满意度以《集中采购机构年度考核征求意见表》为记分依据(见附件2)。 
   (四)廉洁自律考核(占总分15%)。
   1.廉洁自律制度建设。标准分为2分。
  建立廉洁自律制度的,记2分;没有廉洁自律制度的,不记分。
   2.廉洁自律表现。标准分为13分。
  从业人员廉洁自律表现良好,没有不良记录的,记13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人次扣2分,扣完13分为止。
   (1)接受采购人或供应商宴请、旅游、娱乐行为的;
   (2)接受礼品、回扣、有价证券的; 
   (3)在采购人或供应商处报销因公或者因私费用的; 
   (4)向供应商或其他人员泄露应当保守的采购秘密及其他商业秘密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良行为。
   (五)报表统计考核。标准分为10分。 
  政府采购季报表和分析报告报送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的,记10分。迟报、漏报、虚报或缺报一次的,扣1分,扣完10分为止。
  六、对违反本细则的集中采购机构和相关责任人,除扣分以外还要按《考核办法》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七、每年的考核期为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对操作程序考核的扣分事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每季度将公布一次结果,以利于双方及时沟通,达成共识。 
  八、本细则2006年1月1日开始执行。本细则由韶关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来源:政府采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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