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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小包装食盐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信息来源: 时间:2013-12-31 21: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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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小包装食盐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价〔2013〕305号    2013年12月30日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省盐业集团有限公司:
    为缓解我省食盐生产企业经营成本上涨压力,理顺各种小包装食盐的比价关系,规范多品种食盐价格管理,进一步加大对省盐业集团公司盐场的扶持和食盐储备设施的建设,更好地应对盐业突发事件,根据《食盐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原计委令第27号)等有关规定,调整制定我省小包装食盐价格。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多品种食盐价格管理方式。根据省政府要求,将目前试行的由企业自行制定多品种食盐的试销价格和备案制,改为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全省统一价格。
    二、调整制定我省小包装食盐价格。按照“调比价、保供应、促发展”的原则,结合我省盐业近三年的实际经销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对小包装食盐价格进行适当调整,实行全省统一包装、统一规格、统一品种、统一价格。适当上调500克普通纸塑小包装加碘精制盐、加碘一级日晒盐和加碘海精盐3个品种的零售价格,由1.30元/袋调整为1.60元/袋。
    正式制定多品种食盐价格。其中,适当降低6个多品种食盐现行零售价格,250克加碘精选海盐由4.80元/袋下调到3.0元/袋,加碘冰晶盐由7.50元/袋下调到6.50元/袋;特制食盐、加碘自然晶盐、加碘海水自然晶盐、加碘客家精熟盐、加碘低钠盐、加碘雪花盐和加碘雪晶盐7个多品种食盐维持现行零售价格不变;新定价的500克孕妇及哺乳妇女专用加碘盐为1.60元/袋。具体价格详见附件。
    三、小包装食盐实行配送制。经营企业自提自运的,在上述批发价格基础上扣减其运杂费,运杂费采取定额包干办法,由供销双方协商确定,无法协商的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裁定。
    四、加强食盐价格的监督检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食盐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食盐价格政策行为依法查处。各食盐经营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价格政策,要确保普通纸塑小包装加碘食盐的正常供应,不得采取捆绑、搭配等方式强制销售,要在食盐小包装袋上印刷零售价格和举报电话12358。
    五、建立食盐价格政策实施效果反馈制度。每年3月底前,各地盐业企业应向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本地区各类食盐销售年终报表及具体执行情况。省盐业集团有限公司应向我局报送上一年度全省各类食盐的销售量、价格情况、损益表以及市场有关情况。
    六、上述价格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此次调整制定的价格设三个月的过渡期,在此期间,旧包装继续执行原来价格,新包装执行新的价格。


附件:广东省小包装食盐价格表

 


 

广东省小包装食盐价格表
 

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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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品   种
规格
(克)
包装材料
零售价格
批发价格
元/吨
元/袋
元/吨
1
加碘精制盐
500
内纸塑+外纸箱
1.6
3200
2759
2
加碘日晒盐(一级)
500
内纸塑+外纸箱
1.6
3200
2759
3
加碘海精盐
500
内纸塑+外纸箱
1.6
3200
2759
4
非碘精制盐
500
内纸塑+外纸箱
1.6
3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