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物价局关于降低粤Ⅳ标准汽油价格的通知
粤价发电〔2013〕40号 2013年10月9日
广州、珠海、佛山、东莞、中山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中石化广东石油分公司,中石油广东销售分公司,中海油广东销售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油品质量升级价格政策有关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845号)规定,我省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和中山6个市辖区内粤Ⅳ标准汽油的最高零售价格从2013年10月9日24时起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粤Ⅳ标准汽油的最高零售价格每吨下调140元。调整后,粤Ⅳ标准93号汽油为7.75元/升,每升降低0.11元;粤Ⅳ标准97号汽油为8.40元/升,每升降低0.12元。(具体价格见附件)
二、各成品油经营单位要严格执行和广泛宣传国家成品油价格政策,实行明码标价,在明显位置公布油品价格。
三、各地级以上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调整后成品油价格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价格的稳定。
附件:广东省粤Ⅳ标准汽油最高销售价格表
品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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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营批发企业的最高供应价格 (元/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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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批发价(元/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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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零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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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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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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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号汽油(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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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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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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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附件:
委管局/直属单位
省直单位
地市发改局(委)
国家及省市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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