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物价局关于降低农产品生产流通环节用水价格的通知
粤价〔2013〕139号 2013年6月24日
各地级以上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流通费用提高流通效率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5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流通费用提高流通效率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3〕189号)规定,切实降低农产品生产流通环节用水价格运营费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农产品生产流通环节用水价格。规模化生猪、蔬菜等生产的用水与农业同价,其中使用水利工程的供水执行农业用水价格,使用自来水执行工业用水价格。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用水,在已按要求简化用水价格分类的地区,执行非居民用水价格;在尚未简化分类的地区,按照工商业用水价格中的较低标准执行。鼓励类商业用水与工业同价。以上措施于2013年6月30日前执行到位。
二、加强对供水延伸服务的收费监管。各地应加强规范清理供水行业经营者在设施建设、运行、维护、使用过程中收取初装费、维修费、材料费、检验费、代理费、设备(线路)使用费等费用,简化、归并收费项目,公示收费标准。禁止有关部门和物业公司在政府制定的价格之外加价或者加收其他费用。
抄送:省府办公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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