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关于取消门(楼)牌费等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粤价〔2013〕113号 2013年5月21日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财政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财政委,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财税局,省公安厅、交通运输厅: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 根据《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3年5月1日起取消门(楼)牌费、海安码头交通管理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赔(补)偿费。
二、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核发证照所需要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其中,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解决;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拨付。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转。
三、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注销(更换)《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省人大办公厅,省府办公厅,省监察厅、审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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