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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关于防范和应对农副产品价格异常波动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 时间:2013-04-03 09:2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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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关于防范和应对农副产品价格异常波动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价〔2013〕66号     2013年4月2日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督管理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
    我局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于2011年出台的《广东省物价局关于防范和应对农副产品价格异常波动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至2012年12月31日届满试行期限。一年来,试行的相关制度对防范和应对我省农副产品价格异常波动发挥了积极作用,各项措施规定和指标设置较符合实际,有必要继续实施。现经修订形成《广东省物价局关于防范和应对农副产品价格异常波动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农副产品价格预警信号灯管理制度。严格按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操作,及时掌握和处置相关农副产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实施过程中,要注重采集和分析价格预警信号灯亮灯情况及存在问题,按照既确保信号灯具有一定灵敏度,又避免频繁亮灯造成不合理干预的原则,根据价格调控需求,研究如何更加科学、合理地设定亮灯指标及具体临界值,提出操作性强的意见建议,以进一步完善信号灯管理制度。
    二、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在健全完善实施细则或工作预案的基础上,抓好相关防范和应急措施的落实到位,并将启动及实施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的情况及时报送我局。
    三、加强宣传,特别是对当地“三项建设”相关经营者,要做好政策解释工作,积极争取理解和支持,引导和督促其配合政府实施价格调控,自觉履行保供稳价义务;进一步加强与本级市场价格调控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的沟通、协调,密切协作,形成合力,确保《管理办法》切实执行到位。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防范和应对农副产品价格异常波动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充分发挥蔬菜大棚、冷藏设施和平价商店防范、应对农副产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积极作用,建立健全稳定农副产品价格长效机制,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通过用价格调节基金扶持建设的蔬菜大棚、冷藏设施和平价商店,防范和应对农副产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活动。
    第三条【相关定义】本办法所称农副产品是指群众基本生活必需的粮、油、肉、菜、禽、蛋等家常农副产品,主要包括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分批公布的《家常农副产品目录》所列品种,以及政府 为应对价格异常波动指定平价商店经营的平价品种。
    第四条【基本原则】运用扶持建设的蔬菜大棚、冷藏设施和平价商店防范、应对农副产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应当遵循分级负责、快速反应、市场手段为主、实行必要的行政干预、防范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部门联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本级市场价格调控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的沟通和协作,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防范和应对农副产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价格监测预警
    第六条【价格监测范围】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副产品价格监测预警,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省物价局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运用各级价格调节基金扶持建设的大棚蔬菜生产基地、冷藏设施和平价商店,自动成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按照价格监测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对条件成熟的价格监测定点单位逐步纳入价格监测预警系统管理。地级以上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将辖区内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名单报省物价局的价格监测机构备案;须调整名单的,应当在调整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备案。
    第七条【价格预警信号灯管理机制】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农副产品价格实行预警信号灯管理,准确判断农副产品价格波动警情级别,及时启动相应的处置措施。
    第八条【价格波动警情及信号灯分类】农副产品价格警情级别分为正常、黄色警情和红色警情等3个等级,分别用绿灯、黄灯和红灯等三类信号灯标示;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相关农副产品市场价格的监测数据为主要依据,对粮食、食用油、蔬菜、猪肉、鸡肉和鸡蛋等六类农副产品分别设置亮灯条件。
    第九条【黄灯亮灯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农副产品的价格预警信号灯显示为黄灯,可认定该商品价格异常上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群众基本生活:
    (一)粮食零售均价旬环比涨幅超过2%(含本数,下同);
    (二)食用油零售均价旬环比涨幅超过2%;
    (三)蔬菜零售均价旬环比涨幅超过10%;
    (四)猪肉零售均价旬环比涨幅超过5%;
    (五)鸡肉零售均价旬环比涨幅超过3%;
    (六)鸡蛋零售均价旬环比涨幅超过3%。
    第十条【红灯亮灯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农副产品价格预警信号灯显示为红灯,可认定该商品价格出现明显异常上涨,对群众基本生活有较大影响:
    (一)粮食零售均价旬环比涨幅超过5%;
    (二)食用油零售均价旬环比涨幅超过3%;
    (三)蔬菜零售均价旬环比涨幅超过15%;
    (四)猪肉零售均价旬环比涨幅超过10%;
    (五)鸡肉零售均价旬环比涨幅超过5%;
    (六)鸡蛋零售均价旬环比涨幅超过5%。
    第十一条【绿灯管理】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情形消失的,相关农副产品的价格预警信号灯显示为绿灯,应停止执行相应的处置措施。
    第三章 防范农副产品市场价格异动
    第十二条【主动防范市场价格异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可预见的台风或洪涝等灾害期间,以及中秋、国庆和春节重大节假日期间,按照本办法规定组织采取措施,防范农副产品价格发生过快、过高上涨。
    第十三条【灾害期间防范措施】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发布之日起,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灾害预警等级、覆盖范围、预计持续时间、市场价格调控需求等因素,组织相关经营者及时采取以下处置措施,可单独或者组合实施:
    (一)对农副产品价格启动价格监测一日一报,可视实际情况增加监测报告频次;
    (二)自基本确认灾害即将发生之日起,大棚蔬菜生产基地应当以该日供应价格为准,每日向平价商店优先供应蔬菜;配套建有冷库的还应合理调节收储保障供应;
    (三)冷藏设施经营者应提前适当增加收储,自基本确认灾害即将发生之日起有序地增加投放市场,并优先供应平价商店,供应价格以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发布之日的当地市场批发价格为准;
    (四)自基本确认灾害即将发生之日起,平价商店销售农副产品的价格不得高于该日销售价格;应参照平常销售量,保持一定数量的农副产品储备。
灾害预警预报信息解除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根据救灾重建的实际需要部署具体处置措施。
    第十四条【重大节假日期间处置措施】中秋、国庆和春节重大节假日期间,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市场价格调控需求,组织相关经营者及时采取以下处置措施,可单独或者组合实施:
    (一)对农副产品价格启动价格监测一日一报;
    (二)自节假日来临前2日起至结束之日,大棚蔬菜生产基地应当每日向平价商店优先供应蔬菜,供应价格应低于当地市场批发价格;配套建有冷库的还应当合理调节收储保障供应;
    (三)冷藏设施经营者应当在节假日来临前适当增加收储,并在节假日期间有序地增加投放市场,优先供应平价商店,供应价格应低于当地市场批发价格;
    (四)自节假日来临前2日至结束之日,平价商店销售农副产品,应当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调控价格,没有调控价格的,其销售价格应当低于同地段同品种同规格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应当参照平常销售量,保持一定数量的农副产品储备。 
    第四章 应对农副产品市场价格异动
    第十五条【价格异动应急报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副产品价格异常波动应急报告制度。
    大棚蔬菜生产基地、平价商店出现农副产品抢购,或者因灾害等因素引起供应短缺,导致相关农副产品价格发生较大幅度上涨的,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并积极组织调运。
    监测到价格预警信号灯亮黄灯或红灯,或者接到相关经营者报告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立即部署进行调查核实,经核实确证,及时报告本级政府及上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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