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支持IPv6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务微信二维码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手机版二维码
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 > 规范性文件

关于广东实验中学收费问题的通知

信息来源: 时间:2013-02-20 14:37:23
字体: [大] [中] [小]

 
省物价局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关于广东实验中学收费问题的通知

 

粤价〔2013〕36号     2013年2月19日


广东实验中学:
    根据《关于我省中小学收费全面实行“一费制”的通知》(粤价〔2002〕221号)和《广东省公办高中引进社会资金新增教育资源扩招生收费管理办法》(粤教财〔2004〕119号)的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你校高中住宿费和扩招生学杂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你校高中(含扩招生)住宿费标准自2013年9月1日起调整为650元/生·学期,其中包含住宿生每人每月4立方米水和8千瓦时电的水电费用。住宿生水电用量超出部分,学校按居民用水用电价格据实收取。在此之前高中(含扩招生)住宿费标准仍按500元/生·学期执行,不得收取水电费。
    二、你校高中扩招生学杂费标准自2013年秋季学期起调整为11000元/生·学期,试行一年。在此之前入学的扩招生学杂费标准仍保持9800元/生·学期不变。有效期满前3个月,请你校将高中扩招生学杂费收支情况报省物价局,申请核定正式收费标准。
    三、收费标准变更时应按规定及时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教育收费),并做好收费公示。


抄送:省府办公厅,广州市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

相关附件:

打印文档 关闭窗口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