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物价局 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继续施行广东省农村道路旅客运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粤价函〔2012〕1423号 2012年12月7日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交通运输局(委),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印发〈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交运发〔2009〕275号)精神,我们于2010年12月6日以粤价〔2010〕281号发布了《广东省农村道路旅客运价管理的暂行办法》。《暂行办法》不仅对于满足广大农村群众出行需求问题,而且对于增进城乡交流、促进农村经济发展,都发挥了积极作用。
鉴于《暂行办法》实施时效即将届满,修订及意见征集工作尚在进行中。为了能广泛、充分听取各方意见,进一步做好修订工作,确保修订后的各项内容更加有利于加强管理,有利于促进我省农村道路客运事业发展,经报省法制办同意,在新的管理规定未出台前,我省农村道路旅客运价管理办法及车型运价政策仍按粤价〔2010〕281号和粤价〔2011〕288号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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