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物价局关于取消部分涉及海关经营服务收费的通知
粤价〔2012〕225号 2012年10月12日
珠海、汕头、江门、湛江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广州、深圳、黄埔、江门、汕头、湛江、拱北海关: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2〕49号)精神,为促进外贸稳定增长,经研究,决定取消我省部分涉及海关经营服务收费项目,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2012年10月1日起,我省停止收取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报关单结汇联)、进口付汇单(进口报关单付汇联)、出口报关单退税联打印费,我局《关于海关单证录入和打印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02〕188号)中涉及的相应收费项目同时废止。
二、请相关市价格主管部门尽快按要求做好收费批文的清理规范工作和取消收费的监督落实工作。
三、请各海关通知下属收费单位按规定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的变更手续,并做好收费公示的调整工作。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省府办公厅,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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