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污水处理企业用电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广东电网公司:
近日,各地反映在执行我局《关于全省专变用户污水处理企业执行大工业电价的通知》(粤价〔2008〕389号)的过程中,出现一些不明确的地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省专变用户的污水处理企业,包括专用变压器容量低于315千伏安的企业,用电价格统一按大工业电价执行,并按其实际容量计收基本电费。
二、接入电压等级不满1千伏的污水处理企业,按大工业用电“1-10千伏”电压等级的电价标准执行。
三、污水处理企业不执行峰谷电价。
四、专变用户的污水处理企业用电价格按大工业电价标准执行,免征燃气燃油加工费。
二○○九年二月十三日
相关附件:
主办单位: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承办单位:广东省投资和信用中心
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305号5号楼(邮编:510031)业务咨询电话:020-12345
版权所有: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未经书面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粤ICP备2022065133号-4 粤公网安备 44010402001448号 网站标识码4400000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