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广州市执行国Ⅲ排放标准车用汽、柴油价格政策的通知
二○○七年四月一日 粤价[2007]63号
广州市物价局: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最近批准的深圳市国Ⅲ排放标准车用汽、柴油价格政策,经研究,决定相应调整广州市执行国Ⅲ排放标准车用汽、柴油价格,具体如下:
一、你市符合《车用汽油》(DB44/345―2006)和《车用柴油》(DB44/346―2006)汽、柴油(以下简称“粤国Ш”汽、柴油)的销售价格,由现行在我省同期高标准清洁汽、柴油零售价基础上每升暂行加价0.15元,调整为在同期高标准清洁汽、柴油(标准品)零售基准价基础上每吨分别提高210元和190元,具体销售价格见附表,自2007年4月15日起执行。
二、以上加价用于补偿优质燃油增加的成本和添加清净剂的费用,你市现行在“粤国Ш”汽、柴油零售价格之外加收清净剂费用的政策同时停止执行。对未添加清净剂的“粤国Ш”汽、柴油,具体零售价格每升降低0.04元。其它有关问题仍按我局《关于国Ш车用燃油临时销售价格问题的批复》(粤价〔2007〕11号)规定执行。
三、请你局认真做好“粤国Ш”汽、柴油价格政策调整衔接的工作,取得公众的理解和支持,确保社会稳定。执行情况及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附表:广州市“粤国Ⅲ”汽、柴油销售价格表
广州市“粤国Ⅲ”汽、柴油销售价格表
(自2007年4月15日零时起执行)
品名 |
批发价 |
零售基准价 |
零售下限价 |
零售上限价 |
|
元/吨 |
元/吨 |
元/升 |
元/升 |
元/升 |
|
“粤国Ⅲ”90号汽油 |
5905 |
5725 |
4.24 |
3.9 |
4.58 |
“粤国Ⅲ”93号汽油 |
6259 |
6069 |
4.56 |
4.2 |
4.93 |
“粤国Ⅲ”97号汽油 |
6613 |
6412 |
4.94 |
4.55 |
5.34 |
“粤国Ⅲ”0号柴油 |
5394 |
5230 |
4.46 |
4.11 |
4.82 |
其中:渔业船用 |
4995 |
5230 |
4.46 |
4.11 |
4.46 |
说明:
1、“粤国Ⅲ”是指符合《车用汽油》(DB44/345―2006)和《车用柴油》(DB44/346―2006的)的汽、柴油。
2、具体零售价由石油经营企业在零售基准价上下8%的幅度内即零售上限价和下限价之间自主确定。
3、其它品种的价格按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以及容量与质量换算标准计算。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