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涉及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目录的通知
二○○七年二月七日 粤价[2007]12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府办〔2005〕13号)、《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涉及出租汽车收费的通知》(财综〔2006〕14号)、《广东省定价目录》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现将经清理的《广东省涉及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目录》(见附表,以下简称《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严格对照《目录》对现有收费项目进行清理,国家已公布取消的以及未列入《目录》的收费项目,应予取消。
二、严格控制出租汽车经营企业以及管理单位向出租汽车司机强制或变相强制销售、搭售产品(商品)或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属于自愿选用商品或服务项目,应由司机自愿选择。属出租汽车管理单位代收代支的商品和服务收费项目,应按实际支出收取,不得从中牟利。
三、《目录》以外有关保险、违章处罚、故障车辆拖曳作业等出租汽车非正常营运的收费,以及出租汽车有偿(经营)使用费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四、各地应在《目录》规定范围内制定当地涉及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五、各地要加强领导,充分认识清理整顿规范涉及出租汽车收费工作的重要性,从维护社会稳定、建设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切实履行职责,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努力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附件:
广东省涉及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目录
序号 |
项目名称 |
批准文件名称及文号 |
征收标准 |
执收单位 |
征收对象 |
备注 |
1 |
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验费 |
《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4〕2831号 |
在省规定的范围内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具体收费标准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 |
出租汽车司机 |
从注册登记日起, 5年内每年检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1次。在规定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
2 |
综合服务管理费 |
省政府办公厅粤府办〔2005〕13号 |
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标准 |
出租汽车经营企业 |
出租汽车司机 |
公司管理费、挂靠综合服务费等同类性质的统一归并为综合服务管理费。 |
3 |
合同保证金 |
省政府办公厅粤府办〔2005〕13号 |
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标准 |
出租汽车经营企业 |
出租汽车司机 |
合同期满退回 |
4 |
承包费 |
省政府办公厅粤府办〔2005〕13号 |
由市、县价格及相关主管部门公布 |
出租汽车经营企业 |
出租汽车司机 |
|
5 |
综合性能检测费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综〔2003〕34号 |
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标准 |
综合检测站 |
出租汽车司机 |
自愿原则 |
6 |
GPS定位系统安装(管理)费 |
广东省定价目录说明 |
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标准 |
GPS管理中心或出租汽车经营企业 |
出租汽车司机 |
自愿原则 |
7 | 对讲机服务费 | 广东省定价目录说明 | 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标准 | 出租汽车经营企业 | 出租汽车司机 | 自愿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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