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大鹏公司进口液化天然气门站和用户销售价格作价办法》的通知
二○○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粤价[2006]225号
广东大鹏公司进口液化天然气门站和用户销售价格作价办法
为科学合理制定进口液化天然气(以下简称:LNG)销售价格,促进天然气引进合作建设项目的稳步发展,不断增加清洁能源的市场供应,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与水平,根据国家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广东LNG试点项目一期工程――广东大鹏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大鹏公司)进口液化天然气门站和用户销售价格作价办法。
一、作价办法的基本思路和基本原则
(一)基本思路:遵循LNG国际贸易惯例及通行的“照付不议”要求,建立既反映国内外市场天然气价格变化,又考虑我省市场供求、经营成本和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的LNG销售价格形成机制。
(二)基本原则:一是有利于吸引国内外市场能源,满足我省国民经济发展尤其是居民生活对天然气的需求;二是有利于天然气资源节约和合理使用,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三是要体现价值规律的要求,建立与可替代能源价格合理比价关系和销售价格动态调整的机制;四是统筹兼顾,妥善处理好投资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关系。
二、作价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销售价格的管理及制定原则
广东大鹏公司门站销售价格由省物价局制定,实行电厂发电用户和城市燃气用户分类定价以及同类用户同价,具体标准按电厂发电用户略低于城市燃气用户安排。
大鹏公司门站后的销售价格由所在地的市物价局提出方案,报省物价局审批。城市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以综合平均气价为基准分类制定,同一燃气经营主体、同类用户实行同网同价;不同燃气经营主体的居民生活用户原则上实行同城同质同价。
(二)大鹏公司门站销售价格的构成及计算
大鹏公司一期工程进口LNG门站销售价格由落地价(进口成本)、站线项目输配费用、应缴税金和合理利润构成。其主要项目的计算方法如下:
1.落地价
以大鹏公司码头接收装置的法兰为计价终点,由LNG离岸成本(FOB)、运费、装载港和卸载港有关费用、货运保险费等部分组成,其中:
(1)基准气源单价:按原油价格(JCC,即日本进口原油复合指数)15-25美元和即期人民币兑换美元的汇率确定,单位为:元/吉焦,计算公式:
单价=〔(0.0525×JCC+1.535)×汇率/1.0551〕×(1+0.3%)
(2)基准运输单价:根据某合同年LNG运输预算、该合同年全部用户年付款气量和即期人民币兑换美元的汇率确定,单位为:元/吉焦,计算公式:
单价=合同年LNG运输预算×汇率/该合同年度全部用户年付款气量总和
2.输配费用
以大鹏公司码头接收装置的法兰为计价起点,至各用户交付点为计价终点,包括管输、储存、再气化等环节发生的合理成本、费用。各项成本费用依据法律、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合理计入价格。
3.应缴税金
大鹏公司依法应缴纳的税金及附加。
4.合理利润
暂按全投资内部收益率10%核定,以后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述输配费用、应缴税金和合理利润统一计入气化管输费,并按容量费95%和气量费5%的比例分别收取,容量费单价为:元/天,气量费单价为:元/吉焦,计算公式:
容量费单价=合同年某用户应付气化管输费×0.95/365
气量费单价=合同年某用户应付气化管输费×0.05/该用户年合同气量
(三)大鹏公司门站销售价格的制定和调整
1.LNG落地价根据天然气销售合同(GSC)的约定核算并按同一标准计入用户。其基准落地价由大鹏公司根据资源购买协议、运输协议和GSC的约定提出测算方案,于某一合同年开始前60日报省物价局核定;具体落地价由供需双方在上下8%的浮动范围内按商务合同的要求确定。因JCC、年度运输预算、人民币兑美元的汇率等因素变化,具体落地价超过基准落地价上下8%的幅度时,大鹏公司可提出方案报省物价局调整基准落地价。如基准落地价连续3个合同年未变动的,大鹏公司应在第四个合同年开始前60日提出方案报省物价局校核调整。
2.气化管输费按照补偿站线项目的合理成本费用、依法计入税金和获取合理利润的原则,实行同类用户同价并考虑用户调峰要求和气量大小等因素制定。大鹏公司在每一个合同年开始前60日提出气化管输费测算方案报省物价局批准。在同一个合同年内,气化管输费标准不再调整。
(四)其他有关规定
1.大鹏公司LNG销售价格是指符合天然气国家标准GB17820-1999规定,在101.325kpa、20℃时的价格;所对应的低位热值为37.6MJ,高位热值为43.4 MJ。
2.大鹏公司LNG销售价格对应的供气压力,除对深圳能源集团东部电厂的供气压力为4.5-5.1Mpa外,其余为3.8-4.4Mpa。
三、进口LNG销售价格的相关配套工作
(一)广州、深圳、东莞、佛山市物价局要结合当地实际,充分考虑LNG与其他燃气的成本费用情况及比价关系,兼顾用户承受能力,按优质优价、同质同价、同网同价的原则,依照法定程序合理制定或调整城市燃气经营企业的天然气销售价格,并切实做好低收入困难群体的价格优惠或价格补贴工作。
(二)LNG投产后对现有燃气设施进行置换的费用,主要由城市燃气经营企业和非居民用户负担。确需居民用户适当负担的,具体标准由城市燃气经营企业提出方案,报市物价局会同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三)各地要根据LNG、液化石油气、油制气等气源的特点,以及管道燃气用户对气价相对稳定的要求,逐步建立在政府宏观适度调控下、适应各种燃气价格的供求变化的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动态管理机制,切实保持气价相对稳定。
(四)管道燃气销售价格的制定和调整,涉及生产、生活各个领域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各地要根据法律和政策规定,认真做好管道燃气销售价格调整前的听证工作,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并公告社会,接受社会监督。
(五)利用大鹏公司供应的LNG发电,其上网电价由发电企业按法定程序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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