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粤价[2006]303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广东电网公司:
近几年来,我省一些地区违反国家和省电价政策,擅自或变相调整电价、自行实施优惠电价,扰乱了市场价格秩序,损害了电力企业和消费者利益。为规范电价管理,严肃物价纪律,促进电力工业健康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意见,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价格法》、《电力法》和现行有关政策规定,我省各地的销售电价均由省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各地应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及我局核定的销售电价,不得擅自或变相调整电价。
二、各地不得违反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任何形式实行优惠电价。各地下发的有关实行优惠电价的文件要立即停止执行,对个别地方已实行优惠电价的要立即自行清理,不得违反规定再与企业签订任何形式的优惠电价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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