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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药品单独定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信息来源: 时间:2005-12-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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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药品单独定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五年十二月五日    粤价函[2005]639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关于药品单独定价工作有关问题的函》,国家将于近期研究有关药品单独定价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此次纳入单独定价论证范围的品种,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头孢呋辛等22种药品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1762号)和《关于降低24种抗感染类药品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881号)中公布价格的药品,不包括国家发展改革委尚未公布统一零售价格且没有规定具体差比价关系的剂型。
    二、上述范围需申请单独定价的药品,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提出单独定价建议,并按国家规定单独定价的条件和要求准备资料(一式两份),最迟在2005年12月10日前报送我局(去年已经我局初审上报国家单独定价的不需重新上报),我局初审后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三、提出单独定价建议的生产经营企业,应按规定提交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对单独定价药品企业内控质量标准的复检证明。复检证明材料可在参加单独定价专家论证会时提交。单独定价专家论证会将于2006年3月之前召开,具体开会时间及企业需要提交材料的数量,届时将根据国家的通知另行告知。
    四、按照国家的规定,本次单独定价省级初审上报工作最迟在2005年12月15日前必须完成,逾期将不予提交此次单独定价专家论证会讨论。
    为做好我省药品单独定价初审上报工作,请各市物价局将上述有关精神及时通知辖区内相关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逾期上报资料或不符合单独定价条件要求的,我局将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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