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关于降低药品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二○○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粤价[2005]183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药品招标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及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12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降低我省药品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降低后的招标代理服务费标准如下:
单个企业单个品种的中标合同金额 |
最高代理服务费费率 |
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 |
0.4% |
100万-500万元(含500万元) |
0.24% |
500万-1000万元(含1000万元) |
0.16% |
1000万元以上 |
0.08% |
招标代理服务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本文公布的代理服务费率为最高费率,具体执行费率可由招标代理机构在规定范围内自主确定。其它事项仍按我局粤价〔2004〕289号文的规定执行。各地要做好监督检查工作,确保降价措施落到实处。
本通知自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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