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开展2000年度《收费许可证》审验工作的通知
二00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计办价格[2001]185号
中央各直属机关,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关办公厅(局、室)
为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印发〈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8]2084号)的规定,决定进行2000年度《收费许可证》审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验范围
凡按计价格[1998]2084号文体规定在我委领取《收费许可证》的单位都必须进行年度审验。
二、审验内容
(一)收费单位是否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等实施收费;有无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自立项目乱收费等问题;
(二)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降低的收费标准是否落实;
(三)收费票据的使用情况;
(四)2000年每个收费项目的收入金额、支出项目及金额等。
三、审验文件依据
(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
(二)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8]2084号);
(三)国务院、国家计委、财政部及省级人民政府及其物价、财政部门制定的收费文件;
(四)其他有关收费管理的文件。
四、各收费单位要按照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审验内容,写出详细的申请《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的报告,并加盖单位公章。
五、收费单位接受《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时应提供以下材料:关于申请《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的报告、收费批准文件、收费许可证正副本和已使用的收费票据。
六、审验时间定在2001年4月1日至6月30日。审验地点和各部门及有关单位的具体送审时间由国家计委价格认证中心另行通知。国家计委价格认证中心的联系电话:68040533。
请各有关部门将本《通知》及时转发到所属有收费行为的单位,并督促其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年审。对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年审而继续收费或无《收费许可证》收费的,一律由价格主管部门按乱收费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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