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变更广东省计划生育证费名称的通知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粤价[1999]261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省计生委: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变更广东省计划生育证名称的复函》(粤办函[1999]512号)有关规定,省政府原批准收取的“广东省计划生育证费”更名为“广东省生育服务证费”,办证对象、收费标准不变,收费仍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管理。
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换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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