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加强口罩、消毒液等
与防治“非典”相关产品原材料价格监管的紧急通知
二○○三年五月五日 粤价[2003]147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加强口罩、消毒液等与防治“非典”相关产品原材料价格监管的紧急通知》(发改电字〔2003〕2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生产和经销口罩用的棉纱、卫生纱布,生产和经销过氧乙酸等消毒液用的化工原料产品,按我局粤价〔2003〕130号文规定实行销售利润率和经营差率控制,每种产品的生产销售利润率不超过15%、购批经营差率不超过15%。具体的销售利润率和经营差率可由各地级以上市在此幅度内根据当地情况确定,并报我局备案。
二、加强价格监管的原材料除上述所列具体品种外,各地级以上市亦可根据当地市场需要增加相应的品种,但利(差)率水平不能超过15%,并须报省局备案。
三、各地要立即将有关规定向社会、企业公布,并组织对生产和经营上述产品的企业进行调查摸底,有关生产和经营情况汇总后,于2003年5月15日前上报我局。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局报告。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加强口罩、消毒液等与防治“非典”相关产品原材料价格监管的紧急通知
二00三年五月三日 发改电字[2003]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副省级省会城市计委、物价局:
近期,各地计划、物价部门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稳定价格的措施,对于遏制与防治“非典”相关商品上涨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当前口罩、消毒液等商品需求量大,购买集中,供求矛盾仍十分突出,为增加生产,保障供给,维护市场价格基本稳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求各地加强对生产口罩用的棉纱、卫生纱布、生产过氧乙酸等消毒液用的化工原料等产品的价格监管,必要时实行临时干预。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对原材料生产企业实行利润率控制,对原材料经营企业实行差价率控制,也可实行提价申报或调价备案制度。对生产、进货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而大幅度提高价格的,应视为“哄抬价格”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各地要从大局出发,树立全国一盘棋的思想,采取切实措施,既要控制相关产品原材料价格上涨,又要鼓励增加生产,促进流通,为保障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顺利进行创造条件。
各地执行本通知的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给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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