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经济委员会、广东省贸易委员会
转发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发布《关于制止
低价倾销工业品的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规定》
和加强行业价格自律的通知
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日 粤价[1999]3号
各市物价局、经委(工委、经发局)、贸易委(财办),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关于制止低价倾销工业品的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规定〉和加强行业价格自律的通知》(计价格[1998]233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生产企业以低于本企业生产成本,经销企业以低于其进货成本销售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工业品,以排挤竞争对手,抢占市场,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和其它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属于低价倾销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降价处理的季节性、积压性的产品、鲜活产品或虽低于个别成本但不低于行业的平均成本销售的行为除外。
二、省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经省物价局审核后,定期向社会公布有关具体产品的行业平均成本或先进企业经营成本,引导企业依法合理定价,省物价局也可以委托行业组织测定和公布行业的社会平均成本,协调企业之间的价格关系及自律行为。但行业内不得串通制定垄断价格,排挤其他生产经营者。
三、生产企业的产品出厂价格不得低于本企业正常生产成本,商业企业批量产品销售不得低于进货价,生产经营者应建立、健全价格管理制度,准确记录与核定商品和服务的生产经营成本,加强自身的价格行为的自律,遵循公平、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禁止以降低质量标准、等级方式盲目追求低成本和以次充好、虚报成本等价格欺诈行为。凡依法低于成本经营的商品,必须在明码标价的同时,注明低价的理由。
四、行业的社会平均成本以行业业务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测定和公布为依据,价格主管部门也可选择同行业有代表性的企业进行测算。
五、确认生产经营企业低价倾销行为的权限在省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举报低价倾销行为,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逐级上报省,由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对有低价倾销行为嫌疑的企业进行调查,凡构成低价倾销行为的企业,由省物价局立案依法查处。
六、省物价局、省经委、省贸易委近期将会同有关部门向社会公布当前加强制止低价倾销管理的品种目录,并尽快制定我省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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