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导游证IC卡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二○○二年九月十一日 粤价[2002]277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财政局,省旅游局:
现将《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导游证IC卡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1421号)转发给你们,请于2002年9月1日起遵照执行。
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并按规定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导游证IC卡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二○○二年八月二十日 计价格[2002]1421号
国家旅游局:
你局《关于请示核定全国导游人员IC卡收费的函》(旅函〔2002〕21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同意收取导游证IC卡工本费的复函》(财综〔2002〕32号)的规定,经研究,现就导游证IC卡工本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2001〕1928号)的有关规定,IC卡工本费可包括制作、运输、损耗等费用,但不得包括硬件及网络设备、应用软件等建设和管理费用,为此,导游证IC卡工本费收费标准核定为每证60元。
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收取导游证IC卡工本费,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规定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不得加收其它任何费用,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规定自2002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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