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等收费问题的通知
一九九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粤价[1998]226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财政局,省卫生厅: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工本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字[1996]28号)、《关于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等工本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6]1222号)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向符合规定条件和技术标准的医疗保健机构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含副本),每套收费10元,其中,卫生部提取每套8.5元用于制证等开支。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向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从事接生的人员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每证收费5元,其中,卫生部提取每证4元用于制证等开支。
三、医疗保健机构向新生婴儿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每证收费4元,其中,卫生部提取每证2.1元用于制证等开支。此前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本通知从1998年9月1日起执行。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申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收费收入按“收支两条线”规定纳入财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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