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川、渝电网互供电价的通知
一九九八年七月九日 计价管[1998]1315号
四川省、重庆市物价局:
为妥善处理四川省、重庆市电网的经济利益关系,按照地区利益格局不变、电价总水平不变的原则,我们对四川电网与重庆电网的互供电价进行了反复研究和测算。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定四川省每年净送重庆市的19.3373亿千瓦时电量结算价格为每千瓦时0.233元(含增值税),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二、鉴于四川省电力公司和重庆市电力公司1997年财务决算工作均已经完成,1997年互供电价仍按每千瓦时0.26元执行,不再退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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