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 一九九八年七月八日 粤价[1998]175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 现将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粤府[1998]38号)转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各市局须将市政府按省政府规定制定的粮食定购价、保护价、销售最高限价的具体价格以及本级储备粮的收购、轮换、抛售价格抄报省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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