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物业管理费指导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
一九九八年四月三十日 深物价[1998]62号
各物价分(区)局:
去年12月以来,各区价格管理部门在贯彻落实深物价[1997]141号《关于下达我市物业管理指导收费标准的通知》,规范物业管理收费行为,合理核定物业管理费标准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但办文程序、方法有待进一步规范,在执行深物价[1997]141号文中,有些问题也有待进一步明确,为确保物业管理收费审批制度改革的稳步推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管理,没有成立业主管理委员会的小区(大厦),其物业管理收费应按规定报所在区价格管理部门核准后方可执行。办理上述价格申请按以下程序:
1、 由物业管理单位提出书面收费申请及提供详细的成本核算资料;
2、 价格管理部门派员到企业调研,审核成本及核实有关的条件及资格;
3、 将拟定的收费方案公开征求业主代表及经营者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4、 在规定的时间内下文通知企业执行,同时将文件抄送各有关单位;
5、 及时了解、掌握和反馈执行的情况。
二、 核定收费标准时应遵循合理、公开、公平的原则,既要有利于提高物业管理的质量和水平,保障物业管理公司的正常运作又要兼顾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承受能力。
1、 价格水平不得突破深物价[1997]141号文关于物业分类指导标准的规定。
2、 对个别原收费标准偏低的物业,这次重新核定价格时,调整幅度不宜过大,必须采取谨慎的态度,充分考虑业主的承受能力,其价格采取分步到位的办法,分2至3年逐步过渡到指导标准水平。
三、 对深物价[1997]141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解释。
1、 高层建筑的物业管理服务费指导标准已包含公用电梯电费及维护保养费。多层住宅未含电梯电费及维护保养费,如配备电梯的,可另外按实际费用计收。
2、 在工业区内的工人集体宿舍物业管理费可参照多层住宅区收费标准核定。
3、 商业广场(大厦)物业管理收费可参照写字楼的商业用房收费标准核定。
4、 仓储区的物业管理费可参照工业区收费标准核定。
5、 一个屋村内既有福利房又有商品房,其福利房、微利房部分的物业管理费按市政府[1997]244号文件规定执行,不再另行报批。商品房部分的物业管理费按深物价[1997]141号文件规定制定。
6、 工业厂房改为写字楼的物业管理收费标准,可参照写字楼的标准核定。
四、 各区价格管理部门要会同住宅管理部门认真做好深物价[1997]141号文件的组织实施工作,在1998年9月30日前基本完成辖区内物业管理费的审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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