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药品价格检查处理中有关政策界限问题的通知
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粤价[1998]250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药品价格检查处理中有关政策界限问题的通知》(计办价管[1998]47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对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我省实施药品价格过渡期内(1997年6月1日至8月31日),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含批发、零售企业,下同)和医疗单位未执行《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及其补充规定(以下并称《办法》)的价格违法行为,考虑到过渡期新旧两种管理办法交替的实际,自本文下发后结案处理的,可按从轻处理的原则掌握。
1997年9月1日后的价格违法行为,政策界限明确的,要严肃处理;医疗单位在此期间的价格违法行为的结案处理原则:凡1997年1月以来,已批准调整医疗价格(收费)标准或收取诊疗费,补偿因药品价格改革减少收入的,政策界限明确的,要严肃处理。
二、有关“暂给予购货方5%以内的折扣”在查处结案中的政策界限问题。凡现已被检查立案的,可在结案处理时考虑酌情处理;自本文下发后检查立案的,按计办价管[1998]470号文中第四点规定执行。
三、GMP认证或达标生产企业生产的药品,在国家单独定价下达之前,可按省物价局或省医药管理局原制定的价格执行。其中,未按规定报请省物价局审核并转报国家计委的,1997年11月1日至国家审定公布其价格之日期间,执行国家统一价格。
四、下列价格行为属价格违法行为:
(一)国家已公布列管药品代表规格品价格的,其他非代表规格品,企业未按规定向我局申报价格、自行作价销售的;
(二)我省进口的药品(含进口分装,下同),进口经销单位1997年11月1日后未经我局审核转报国家审定价格而自行作价销售的;
未按有关规定经我局审核转报国家审定价格的,1997年11月1日至国家审定公布该药品销售价格之日期间的销售价格;
(三)获国家级“卫药准字”批文的新药,未向我局申报明确价格管理权限而自行作价销售的;
(四)不执行我省药品价格登记公布制度的。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药品价格检查处理中有关政策界限问题的通知
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计办价管[1998]4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
根据原国家计委等5部门下发的《关于在全国开展药品价格检查的通知》(计价检[1997]2600号)要求,各地药品价格专项检查工作已全面展开,针对各地检查中提出的问题,我们进行了研究,现将有关政策界限明确如下:
一、自《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颁布之日起,药品经营企业(生产企业、批发、零售企业,下同)和医疗单位不执行按实际进价加规定差率作价的行为,均为违法行为。
二、对已公布的政府定价的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单位以高于政府定价销售或实际进销差率、实际批零差率超过国家规定的,自国家公布价格执行之日起为违法行为,并要从严查处。
在具体处理时,可按省级物价部门转发文件的时间执行。
三、考虑到1997年10月10日以前,国家尚未批准获GMP认证或达标的企业可以申请单独定价,因此,对已取得 GMP认证或达标的企业,或者已接 GMP标准建设和改造(已向有关部门提出 GMP认证或达标申请)的企业,执行国家规定价格有困难的,1997年10月10日前可执行省级物价部门制定的临时价格。
四、按《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及补充规定,企业必须按实际进价加国家规定差率作价销售。考虑到目前实际情况,可以按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认真贯彻执行药品价格作价有关规定的通知》(计价管[1998]624号)中关于“由于购货信誉好、购买数量多,可暂给予购货方5%以内的折扣”的要求执行,超过5%的部分,应按价格违法行为处理。
五、按《国家计委关于颁布第一批中央管理药品价格的通知》(计价管[1997]1770号)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颁布第二批中央管理的药品价格的通知》(计价管[1998]676号)的要求,获 GMP认证或达标的企业执行国家颁布的中管药品价格有困难的,可申请单独定价。药品价格公布后,从事上述药品生产、取得 GMP认证或达标的企业,在规定的申报时间内未申报价格而又没有执行公布价格的,应作为违法行为处理。其中,在1997年10月10日前获 GMP认证或达标,在199了年11月30日前向我委申报单独定价的;1997年10月 l1日到1998年1月31日期间获 GMP认证或达标,在1998年3月20日前向我委申请单独定价的;1998年2月1日到1998年3月10日期间获 GMP认证或达标,在1998年4月30日前向我委申请单独定价的,在我委批准公布其价格之前,可执行原价格。已中请单独定价但尚未公布价格的企业及品种见附表。
六、对1996年9月以后,我委尚未重新公布价格的中央管理的国产药品,各生产企业暂按我委制定的现行价格执行;执行现行价格有困难的,可执行产地省级物价部门核定的临时价格。
七、进口药品和进口分包装药品价格,经营企业和医疗单位在1998年3月10日前已向我委申报、但尚未公布其价格的,企业和医疗单位可执行现行实际价格。已申报价格但尚未公布价格的进口药品和进口分包装药品的企业及品种见附表。1998年3月 l1日以后,销售未经我委批准公布价格且未列入附表的进口药品和进口分包装药品的,一律视为价格违法行为,并要从严处理。
附:已申请单独定价、已申报核定价格(尚未公布价格)的中央管理的化学药品、进口药品及进口分包装药品和中报企业目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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