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物价局、市住宅局关于住宅(房屋)本体维修基金问题的通知
一九九八年九月九日 深物价[1998]136号
各物业产权单位和个人、物业管理企业:
为加强住宅(房屋)本体维修基金(以下简称本体基金)的管理,保障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房屋安全使用,进一步提高物业管理水平,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本体基金的征收和使用问题通知如下:
一、 本体基金属于全体业主的共有财产,由业主按规定分月缴纳,由物业管理处以房屋本体为单位设立专帐代管,用于房屋本体公用设施的维修养护,不得挪作他用。
二、 本体基金征收标准。本体基金征收标准应根据物业的使用年限及新旧程度,维修养护实际需要,并考虑群众的经济随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本体基金可按如下标准向业主征收(注:房屋保修期内不得征收):多层住宅(不带电梯)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15元,高层商住楼、住宅楼(含带电梯的多层住宅)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25元。
其他房屋(含写字楼、商业大厦、厂房等)的本体基金标准,参照上述规定标准执行,但经业主管委会或多数业主同意,征收标准可适当上浮,但最高上浮幅度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50%。
三、 本体基金的使用和监管。
1、 物业管理处必须严格按《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依法做好房屋本体共用部位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工作。动用本体基金,应履行规定的程序和手续,其中:日常维护和零星小修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由物业管理处负责人和本栋房屋楼长共同签字后支付;用于中修以上维护工程或维修金额1001元以上的,须经本栋房屋占60%以上业主同意后方可使用。
本体基金确实不够支出时,经占60%以上的业主同意,可由该栋房屋的业主分摊。
2、 本体基金的收支项目,由物业管理处每三个月的各栋房屋的显著位置公布一次。公布内容应列明本体基金使用的理由、用途、费用支出及证明人、基金余额等,接受有关部门和业主的监督和查询。
四、 对违反本规定,擅自提高本体基金征收标准或随意使用本体基金,不按规定公布帐目,或拒绝业主查询的,业主可以拒缴,并有权向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和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举报,政府有关部门对群众举报的情况调查核实后,将依法处理。
五、 本规定从1998年10月1日起执行。对本规定实施以前收取的本体基金原则上应如数退还业主,或冲减按规定应交的本体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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