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省高等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教委
国家计委关于调整自费来华留学生收费标准的通知
一九九八年四月十七日 粤价[1998]121号
各市物价局、教委(教育局),全省各有关高等院校:
现将国家教委、国家计委《关于调整自费来华留学生收费标准的通知》(教外来[1998]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省内各有关高等院校可根据本校办学情况在国家规定幅度内制定自费来华留学生收费标准,报主管部门审批后,及时上报省物价局、高等教育厅备案。请广州地区有关部(委)、省属院校到省物价局,其他有关院校到当地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换领《广东省教育收费许可证》,并实行亮证收费。
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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