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交通部关于加强长江干线上游高速客船运价管理的通知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计价管〔1997〕2309号
重庆市、湖北省物价局、交通厅(局),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
为加强和规范长江干线上游高速客船运价管理,经研究,现就长江干线上游高速客船票价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运价管理形式。凡在长江干线上游(渝宜段)营运的高速客船运输价格,均由国家统一管理,实行政府指导价。
二、关于基准运价和浮动幅度。水翼船基准运价为每人公里0.55元,汽垫船基准运价为每人公里0.45元。企业可根据市场情况,在上下20%的浮动幅度内具体确定票价,并报国家计委、交通部,重庆市、湖北省物价局、交通厅(局)备案。
三、重庆市、湖北省物价局、交通厅(局)要加强对长江干线上游高速客船票价的管理,在国家规定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内,具体协调和监督各运输企业的高速客船价格。
以上自1997年12月15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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