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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广东省放射性废物送贮、处置费收费办法与收费标准的通知

信息来源: 时间:2002-06-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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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物价局、财政局、环保局: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放射性废物送贮、处置费收费办法》和《广东省放射性废物送贮、处置费收费标准》下发给你们,自2002年6月1日起执行。
    收费单位应到省物价局申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使用地级以上市、顺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收费收入按“收支两条线”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附件:《广东省放射性废物送贮、处置费收费办法》与《广东省放射性废物送贮、处置费收费标准》

    附件:

广东省放射性废物送贮、处置费收费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广东省放射性废物收贮、处置工作的正常运行,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收费办法。
    第二条 废物送贮、处置费由建库费用、容器费用、运输费用、长期管理费用和技术服务费用组成,并以废物重量或体积、废源活度等为收费依据。
    第三条 凡产生放射性废物、并按《广东省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第七、第八条规定应送省放射性废物库集中贮存或代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广东省放射性废物送贮、处置费收费标准》的规定向省放射性废物库一次性交清放射性废物送贮、处置费。镭的毒性大且释放氡气,运输费用、长期管理费用在相应标准上加收50%。
    第四条 放射性废物送贮、处置的技术服务收费按省物价局《关于修订环境监测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复函》(粤价函〔1996〕64号)中有关标准收取。
    第五条 送贮方有责任按照《广东省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要求对产生的废物、废源进行分类包装并协助收贮方装运上车,对外包装不符合要求的,收贮方有权拒绝收贮。
    第六条 对核素种类、活度不明的废物(源),放射性废物产生单位必须送有关部门鉴定后,方可送贮。
    第七条 代管放射源按照实际代管期和本规定相应标准,收取代管费用。
    第八条 《广东省放射性废物送贮、处置费收费标准》的调整,由省环保局提出,经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审核,报省政府批准。
    第九条 收费单位应向指定的物价部门办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第十条 放射性废物管理送贮、处置费为预算外资金,按“收支两条线”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省放射性废物库的更新改造和正常运行的费用开支。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环保局、物价局、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

广东省放射性废物送贮、处理费收费标准

    一、放射性废物送贮收费标准

分类 比活度A Bq/kg 建库费用元/kg 长期管理费元/月・kg 容器费 危险品运输费元/km 技术服务费
短半衰期 2×104<A≤3.7×107 50 5 成本×120% 4  -
中半衰期 2×104<A≤3.7×107 100 3.5 成本×120% 4  -
长半衰期 2×104<A≤3.7×107 120 3.5 成本×120% 4  -

    注1. 短半衰期:T1/2 <60天,中半衰期:60天<T1/2 <5.3年,长半衰期:T1/2>5.3年;
    注2. 长期管理时间:短半衰期以2年计;中半衰期以30年计;长半衰期以80年计;
    注3. 放射性废物在贮存期内不能衰变到可以在环境中处置的程度,需作永久处置的,建库费用按以上标准加收100%。
    注4. 技术服务费按省物价局《关于修订环境监测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复函》(粤价函〔1996〕64号)中有关标准执行

    二、废放射源送贮收费标准

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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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活度A Bq 建库费用元/个 长期管理费元/月・个 容器费 危险品运输费元/km 技术服务费
1 A<3.7×107 480 20 成本×120% 4  -
2 3.7×107≤A<3.7×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