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省直、中央驻穗有关单位:
为贯彻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我局下发了《关于取消和降低涉及住房建设收费的通知》(粤价〔2001〕323号),但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就执行范围要求进一步明确。为此,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省政府批准取消和降低涉及我省住房建设的收费是指全部建设收费,而不是仅指对住房建设部分。
二、全部建设的公证收费按原规定标准60%执行,其他的公证收费仍按原规定收费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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